扬州市粮食局:
本申请者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法人,具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具备 20 万元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 600吨的粮食仓容,租借 600 吨的粮食仓容,具有必要的其他仓储设施 ; 具有质量检验人员2 名,质量检验仪器 10件(主要仪器名称 水分测定仪、百分之一天平 、容重器 、粉碎机 、谷物选筛 、碾米机 、分样器 );具有保管人员 2 名;计量工具 6件。本申请者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支付售粮款,不拖欠;不代扣任何款项;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经营数据;在粮食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现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特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