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利用各地对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甚至搞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对拟引进项目事先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项目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又符合环保要求。要对出资财产实行鉴定、审核,防止搞投资欺诈,蒙蔽招商引资人员。对于虚假出资行为,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对不合法、不规范的合同要责成有关单位重新考察、签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将来纠纷的发生。为了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遭受侵吞、流失,要建立起对国有资产代表的有效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等等。
为了调动招商引资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实属必要。但一定要注意坚决摒弃单纯以招商引资数量论英雄的不合理做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曾联合发文,明令禁止向党政干部发招商引资奖金的做法,规定“党政干部对招商引资作出再大贡献,也不能拿奖金”。这无疑是避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的明智之举,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
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合理借鉴一些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地方的经验、做法,探索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定点招商、集中出击等与市场经济相符和国际接轨的招商方式,努力扩大投资候选对象,实现优中选优。要选择好招商引资主攻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城市功能、形象的推介和宣传,加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推进力度,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条件,大力开发招商引资信息系统,依托相关网站,搭建一个信息多、情况准、及时高效的信息传播平台,滚动播出招商引资信息。要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防止项目“撞车”,避免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恶性竞争。
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能通过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招商引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防范引资风险。对涉招商引资非刑事案件,也应客观地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及时的裁决,平等维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
